电子合同的交付,是电子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交付时间的确定,涉及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等问题,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定。对于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根据民法典,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网购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消费者没有签收到货物,卖家不能以其已经发货为由,称商品已经完成交付。是否完成交付不仅涉及卖家是否完成交付义务的判断,同时也是商品在运输途中风险和责任由谁负担的重要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律师补充:
“网购”商品的经营者类型主要有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以及自建网络服务经营者等。
“网购”的商品或服务有问题,基本原则是: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谁来承担责任。如果是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找平台内经营者。如果是平台经营者标记为“自营”或者虽然没有标记为“自营”但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平台经营者自营的,即找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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