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3-06-05 16:25:06 4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品牌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经营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及饮料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即不断的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国内外快速发展。

2、特许双方的构成划分

(1)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经营体系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制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原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汽车行业首先采用这种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也有同样的特许加盟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方式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的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3、按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划分

(1)单位特许。单位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特许者与加盟者直接签订特许合同,被特许者亲自参与店铺的运营,加盟者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目前,在该类被特许者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网点的基础上加盟。单位特许适用于在较小的空间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

(2)区域开发特许。区域开发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规定区域内、规定时间尅设规定对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由区域开发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位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这种方式运用得最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特许者与区域开发商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开发商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者要求时,由特许者与开发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3)二级特许。二级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二级特许者扮演着特许者的角色;二级特许者对特许者有相当的影响力;要支付数目可观的特许费;特许者与二级特许者签订授权合同;二级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4)代理特许。代理特许是指特许代理商经特许者授权为特许者招募加盟者。,特许代理商作为特许者的一个服务机构,代表特许者招募加盟者,为加盟者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它是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特许者与特许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必须了解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代理商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二、特许经营权的特征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三、特许经营权的规定

(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

(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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