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需要的材料比如有,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需要进一步进行书面材料得查验或者去现场查看。3、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完成,符合规定的,完成登记,载于登记簿,给当事人发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1.意思不同。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2.结果不同。转移登记是户主(即所有人)变化。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房屋的信息发生变换才变更。
3.适用范围不同。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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