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报,核发新营业执照,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按日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及变更注册信息推送至数据交互平台。
(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注册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企业登记机关、开业(设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登记状态,完成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三)企业持新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按照银行缴费方式,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书。原社保缴费方式对于企业不再启用。
(四)企业在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简称网上平台),依相关要求和提示进行新参保单位信息网上申报(推荐使用);或应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单机版软件,可通过网上平台下载至本地安装使用)进行参保信息填报。
(五)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企业的变更注册信息,更新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企业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注册信息变更。
企业其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变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社会保险登记一并注销;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申报及时。要避免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告知相关事项;要避免银行账户信息申报错误或社会保险信息与银行信息不一致,导致缴费失败产生滞纳金或影响待遇按时支付。
(六)企业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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