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各包括哪些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往往在买卖合同或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一些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开发商将来可能出现的延迟交付房屋或延期办理产证等迟延履行行为而设定,其目的在于避免或者减轻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免责或限责事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等社会动荡等。(2)技术障碍。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因素。如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性通知、政府规划变更、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和安装延误、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滞后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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