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解答
时间:2023-05-10 08:40:26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是: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

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三、常住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联系,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为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报销其节育手术费;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兑现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包括: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与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联系,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组织进行避孕及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四、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和到达现居住地后,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办理哪些手续

成年(指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五、成年流动人口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可凭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暂住期间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回到常住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办手续。

七、不办理或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如何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在现居住地乡(镇)接受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检查应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的,应就地落实;经检查合格的,由乡镇计生服务所或乡镇计生办发给《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由本人寄回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已在现居住地定期接受了检查,并及时寄回检查证明,就不需要定期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要求生育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要求生育子女,应在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十、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谁承担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十一、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业主、旅店和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负有哪些责任

(一)有流动人口居住的户主、出租房屋业主、旅店等,应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对所招用的流动人口要负起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二)与流动人口签订租赁、承包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用工单位并负责承担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若发现流动人员计划外怀孕,要向其做工作,并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不得包庇或隐匿。对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者,由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四)招用、容留未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育龄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和业主,当地计生部门将按每招用、容留一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多次违反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业、停工检查。

十二、对持假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发生计划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般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也不能因为一地已经作出的罚款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较低未达到本地的标准而追收差额部分。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计划生育 最新知识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解答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解答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