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行使不可以直接获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
二、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2、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全文9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