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案例中,被遗弃的婴儿是王某和李某共同生育的孩子,而王某和李某却是各自有着自己的家庭,在这种不被祝福的情况下出生,小婴儿同时被自己的亲生父母拒绝抚养。后在调查中,相关人员赶到了小婴儿的祖父母和外祖父的家中,得到的是同样拒绝的答案。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案例中,当地的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和李某的监护权。
由上我们可知,在孩子的亲生父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时,民政局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职责。
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提到,一般发生这种事情,法官往往会选择让孩子的亲生父母将孩子领回,但是针对这例特殊的案件,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认为,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反而对婴儿比较有利。
孩子父母监护权撤销后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撤销了婴儿父母的监护权,自监护权撤销后,当地的民政局将成为婴儿新的监护人,承担起保护和监督婴儿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权的担任顺序:
1、父母;
2、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按照下列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法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转托给他人的,若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依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受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提醒:
在亲生父母均拒绝抚养未成年人时,当地的民政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撤销后,民政局成为未成年人新的监护人,承担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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