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权要求获得报酬,有权辞任或拒绝担任。监护人有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正当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1)年满六十五周岁(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1、规定监护人有权要求获得报酬。
2、规定监护人有权辞任或拒绝担任。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监护人如何辞任或拒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辞任或拒任监护人职务。此外,监护人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自动丧失监护人的资格,例如因健康状况恶化、犯罪行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无论是辞任还是拒任,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辞任或拒任后,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和权利,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此,我国应当规定监护人如有年满六十五周岁、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职责、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同时,监护人辞任或拒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辞任或拒任后,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和权利,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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