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是否有补偿,如何补偿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地方工作的,公司以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你在公司的实际工龄给予经济补偿,全年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下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下一个月工资,每年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每人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全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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