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张某获得原妻宋某5000元赔偿金。
张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宋某便离开张某,与本村姐妹们到大连去打工,在打工期间结识一男友高某,两人相处后产生感情,便在一起同居。两年过去了,张某见宋某无音信,独自去大连找宋某未果。张某见找妻无望,于2006年1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宋某给付精神金2万元。
海伦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宋某与原告张某结婚后,时间较短,双方相互还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已结婚,但是名存实亡,被告宋某不念夫妻情意,扔下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并与他人长期同居,而自己承认有重婚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宋某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宋某给付损害赔偿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张某5000元损害赔偿金。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
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也未能详尽地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极其不统一。一些典型案件和事例生动说明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现状:当事人动辄提出数十万、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法院最终的认定可能是数百元、数千元或数万元。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数百元至数千元的赔偿额指导标准;有的却制定了下限为数万元的赔偿额指导标准。更有趣的是,在一个女大学生被超级市场非法搜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而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同一城市两审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如此差别的赔偿判决,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问题。
笔者认为,确定个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依据以下三个标准综合判定:
(1)致害人认定标准。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黄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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