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常发生当事人因不知哪些案件应申请复议及申请复议后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发生案件超诉讼时效最终败诉的结果,为避免此类不必要情况的产生,提醒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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