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卖给集美居民林某价值1万多元的猪肉,等到最近上法庭要讨回欠债时,才知道身藏的欠条已过期作废!
2000年,林某陆续向吴某买了冷冻猪蹄、猪排骨等。经双方结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写了一张共计17615元的欠条给吴某。
最近,吴某向法院诉称,他在2000年陆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林某当时无钱支付,就写了一张欠条。后虽经他多次催讨,但林某却一直不肯还钱。他认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林某则辩称,这笔货款他早已还给了吴某,且即使欠有货款,这笔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即应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当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吴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收到被告所写欠条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开始重新计算,早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吴某主张的该笔债权依法不予保护。吴某虽一再称他自2003年起就一直向林某讨债,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
此案一审宣判后,法官提醒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权利得不到保护。
欠条过期作废
万余元猪肉款讨不回
商报讯记者杨清白通讯员文弈芳芳报道吴某卖给集美居民林某价值1万多元的猪肉,等到最近上法庭要讨回欠债时,才知道身藏的欠条已过期作废!
2000年,林某陆续向吴某买了冷冻猪蹄、猪排骨等。经双方结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写了一张共计17615元的欠条给吴某。
最近,吴某向法院诉称,他在2000年陆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林某当时无钱支付,就写了一张欠条。后虽经他多次催讨,但林某却一直不肯还钱。他认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林某则辩称,这笔货款他早已还给了吴某,且即使欠有货款,这笔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即应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当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吴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收到被告所写欠条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开始重新计算,早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吴某主张的该笔债权依法不予保护。吴某虽一再称他自2003年起就一直向林某讨债,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
此案一审宣判后,法官提醒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权利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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