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所需材料:
1、地常住户籍居民: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出国人员、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周二、周三下午1:00-4:30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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