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对于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不满意尸检结果,对死亡原因仍有怀疑的,在相关人员的认可程度下,这时候家属可以要求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
尸检报告的内容
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或听到尸检报告的文本或描述。
其实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这样形成的书面文件,就是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包括:
1、基本情况;
2、检案摘要(案情摘要病历摘要);
3、检验过程(检验方法检验记录阅片情况);
4、检验结果;
5、分析说明;
(委托方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检验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资料)6、鉴定意见;
7、落款。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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