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可以在需要情况下和得到相关人的认可程度下任何时候都可以重新鉴定,这也是为了防止一次尸检报告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错误性而影响案件的判定。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结论通知书会在查明死因,在相关方面不存在异议后,在通知领取尸体的同时交付其家属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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