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需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则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许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等事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否则调解无效。
当然可以。在婚前财产冻结和办理离婚手续的问题上,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就可以领取离婚证。如果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 婚 登 记 】 民 法 典 规 定 如 何 办 理 离 婚 ?
在我国,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情况,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需要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如果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就可以领取离婚证。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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