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事人对拆迁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企业补贴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所得,除未计入的外,应当计入实际领取补贴所得的年度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损益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向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取得的补偿收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同时,文件还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营业税税目说明(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者的,不征收营业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向土地所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分资金来源,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即可(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或者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经政府批准征收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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