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房屋先补偿后拆迁。被拆迁房屋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申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内容。第二,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房的面积、标准、位置;(三)产权交易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过渡性方式和过渡性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5)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对于每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应根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货币补偿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对于产权交易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安置房的结构、面积、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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