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办案人员因轻微违法而获取的证据。轻微违法是指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尚未损害到公民宪法性等实体性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对某些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继续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
律师补充:
瑕疵证据只有轻微违法性,例如,在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遗漏侦查人员签名或物品名称、特征等,在讯问或询问笔录上遗漏侦查人员签名、讯问或询问起止时间等。其证据形式有瑕疵,但证据本身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完全可以弥补,从而使其从效力待定的状态转化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而非法证据则由于其严重违法的特点,决定了其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如刑讯取得的供述,其客观真实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本无法补救,必须直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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