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库用房建筑设计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3-04-22 16:50:52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一节防潮、防水

第二节温湿度要求

第三节防虫、防鼠

第四节消防和疏散

第五章保管库的内部设施

第六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七章电气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规范保管箱库用房(以下简称保管库用房)的设计,按照适用、安全、美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

第1.0.3条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1级。

第1.0.4条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保管库用房必须设在单位群体建筑内,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及公共场所连接。

第2.0.2条保管库用房由保管库(库内设客户整理间)、营业室组成。保管库用房宜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区内不宜设置其他用房,严禁与金库用房交叉使用。

第2.0.3条保管库门不得正对保管库营业室进出口,保管库营业室大门应设在营业大厅内。

第2.0.4条保管库用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及不能控制的地下室,保管库用房的上层不应设置给排水管道,生活污水主管也应避免安装在其贴邻的内墙上。

第2.0.5条保管库用房宜设在一层或一层以下,设于地下的保管库宜设专用楼梯,保管库外应留有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办公位置。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3.0.1条保管库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保管箱的数量确定,营业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平方米。

第3.0.2条保管库严禁设天然采光窗口,也不宜设自然通风孔。

第3.0.3条保管库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要求,保管库的四壁和顶底六面均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四壁厚度不应小于0.35米,顶底厚度不应小于0.25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号,其配筋为双层双向I级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0.012米,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0.15米,保管库四壁长度大于4.2米时应增设暗梁暗柱。

第3.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区(含七度)的保管库用房建筑应按基本烈度设防,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的地区保管库用房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一节防潮、防水

第4.1.1条设于首层和地下室的保管库用房应采用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

第二节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保管库用房宜采用集中空调。

第4.2.2条保管库的温度宜控制在摄氏二十度左右。

第4.2.3条保管库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百分之七十。

第4.2.4条其他用房的温湿度要求同营业用房。

第三节防虫、防鼠

第4.3.1条保管库用房内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密封。

第四节消防和疏散

第4.4.1条保管库用房应作为单独防火区与其他部分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四小时的非燃烧体,其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一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4.4.2条保管库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

第4.4.3条保管库的大门(采用金库门)应向外开启,并应为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一小时。

第4.4.4条保管库的空调管道入口处应设置空气调节保卫器。

第4.4.5条保管库用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节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五章保管库的内部设施

第5.0.1条保管库的大门应具备防电焊、电钻、喷炬及防火功能,其密码组合必须确保安全。

第5.0.2条保管箱门应有主钥匙和客钥匙二种钥匙开启。在主钥匙未进入及转动开启前,客匙不能开启箱门,其锁胆能提供的组合必须确保安全可靠。

第5.0.3条保管库内应设有客户整理间,客户整理间的数量应根据保管箱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三间。

第5.0.4条保管库应设有紧急呼救器和备用门。

第5.0.5条保管库内宜设一自用的保险柜,以储存备用的保管箱锁头等物品。

第六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6.0.1条保管库用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管库用房的实际需要和环境特点采用周边控制、重点控制相结合,以确保安全。

第6.0.2条要确保保管库用房和中心控制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信联络畅通、便捷。

第6.0.3条保管库用房应设置报警系统和电视监视系统。

第6.0.4条保管库内必须安装震动报警器。

第6.0.5条保管库及其保管库门是重点监护部位,必须置于电视监控系统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第6.0.6条保管库用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应由中心控制室和营业室双向控制。

第6.0.7条保管库用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他要求可参照《建设银行金库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电气设备

第7.0.1条取得双电源的保管库用房的电源接线方式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不能取得双电源应设应急备用电源。

第7.0.2条保管库用房采用的电气设备、元件和材料(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既要安全可靠又要安装紧凑,并应符合“IEC”标准。

第7.0.3条保管库的照明和空气调节保卫器开关宜由大门自动控制。

第7.0.4条保管库和客户整理间的照明应保证使用要求。

第7.0.5条保管库用房的供电及信号控制导线必须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线路均应钢管暗敷设。

第7.0.6条保管库用房的电气设备均应做接地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或补充意见,请随时函告总行。

第8.0.2条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进行解释。

第8.0.3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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