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建设银行总行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会议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议费开支内容:
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场租费、公杂费等项目。公杂费包括就地印刷、邮电、医药、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三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类会议,平均每人每天在住宿费200元、伙食补助120元、公杂费20元标准以内据实列支;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在住宿费150元、伙食补助100元、公杂费15元标准以内据实列支;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在住宿费150元、伙食补助100元、公杂费10元标准以内据实列支;
各类会议的场租费据实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在经济特区召开的会议,会议费可按第三条规定的开支标准上浮20%。
第五条严禁在会议费预算中列支各类会议纪念品。严禁让下级行摊销会议费用。
第六条总行机关年度会议费预算,由办公室根据审核拟定的会议计划及本规定所列标准编制,会财会部、机关服务中心后,随会议计划报总行党组审批。
第七条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会议前,应按《会议规定》要求编报会议费支出预算(见附式),并随会议签报报送有关部门和行领导核批。
第八条会议主办部门必须如实申报与会人数、会议天数等有关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以便准确核定会议费预算。
第九条会议主办部门凭批准的会议计划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在服务中心报销会议费。
第十条凡已列入会议费预算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不得再向与会者收取会议费。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超标准或超范围开支会议费的,要对会议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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