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二、不同阶段的会见规范
(一)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三)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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