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委托代理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十六条律师应将案件代理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予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负责人主持在律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合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三日前履行庭前合议程序。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理人职责。
第二十条休庭后,律师应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
第二十一条律师在出庭前三日内,应与委托人交换案件代理意见,及时统一双方的代理思路。
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出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代理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记录以及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并抄送委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经委托当事人许可,律师应当为其领取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及时转送委托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二审程序或执行程序比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五日内拟定书面的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二十七条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二十八条在结案审批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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