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时间:2023-03-13 16:52:04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3、与侦查机关联系。在办理会见手续过程中,一般会经过下列两项流程: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一、律师独立辩护权是怎样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辩护人的义务

(一)特定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二)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额,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三)追究辩护人犯罪的程序。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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