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予开发商原因使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时,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约定是这样约定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提供了如上的选择给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选定。
对此,我们一般建议将两项都选择,更有利于购房者。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可见,对于开发商的原因办证迟延或不能要分几种情况不处理;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的原因使房证迟延办理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同时承担违约金。这即是合同十五条处理方式中的第二种,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的多少是由开发商与买受人共同协商来确定,现在一般约定是根据迟延时间的长短按日承担一定的百分比。实践中按日承担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的居多。
第二种情况,当办证不能时,或逾期达到一定时间后,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这即是合同第十五的第1种处理方式: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于解除合同要求的赔偿数额: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三种情况是由开发商与买受人协商约定。这里就比较灵活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从我们参与房产案件的实践来看,买受人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能够将合同中的第十五条的前两项均选择,则对买受人来说,如果出现迟延办证的情况,对买受人更有利。
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因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1、起诉后,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2、起诉后,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虽然向法院起诉可以解决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的问题,但是毕竟打官司耗时耗力,对购房者造成巨大负担。因此,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允许购房者自行办理房产证,以便及时解决房产证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购房者自行办理了房产证,这并不能改变开发商违约的事实,购房者依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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