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与区别
时间:2022-05-30 04:09:03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地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主要是:两者均为担保物权;两者的标的物均涉及不动产;两者均不占有标的物;两者对标的物的拍卖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房地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十分相似。

二、房地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因此,其生效无需登记公示,而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抵押物未登记公示,抵押权不生效。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三、抵押权的设定规则

抵押权设定的规则主要如下:

1.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3.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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