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资料不全的,判定劳动仲裁证据不足。(1)申请仲裁。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申请人保管。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复印件(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4)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登记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等);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户籍、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当事人。(6)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仲裁委员会领取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七)经仲裁委员会核准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超过期限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发包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书,以及仲裁请求书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如果写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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