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1、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理解
1、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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