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一些省、市、自治区人大陆续召开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程是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是,有的人大会议议程、会议公告或者会议新闻报道,却把它称之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样的表述,虽然过去常用,现在部分地方还在采用,但仔细琢磨起来,文法不通不说,尤其是在法理上值得斟酌:
首先,从“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讲,它把“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后者是指会议,而且它有届次和会次,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是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就是指任期为第十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举行的第五次会议。平常讲的“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大常委会”,准确地讲应当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也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也好,都是担负一定国家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是会议形式,因而不宜称之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次,从“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句话来讲,它把“人大代表”与“会议代表”画了等号。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过去,人们往往把它更多地看做是一种“荣耀称号”,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画等号;或者是把它视为一种“资格”,认为当选人大代表后就有资格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有的还把它仅仅当作“会议代表”,“代表代表,会完就了”,忽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的作用。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种国家职务。《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有两章的名称提到“代表职务”,共有17处提到“代表职务”一词。《代表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且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内涵,其意义在于人大代表已由“荣誉称号时代”进入了“法定权利时代”。如此说来,再使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法显而易见是不准确、不妥当的。
不过,把“人民代表大会”等同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而把“人大代表”等同于“会议代表”,这种认识由来已久。也许是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会议”过渡而来的历史原因,因而在建国初期的法律、文献和领导讲话中出现诸如“选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样的表述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中国大地并且日益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并且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有必要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代表”与“会议代表”区分开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机关”的意识,真正把“人民代表大会”当作一个机关、一个政权机关对待;强化“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的意识,真正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职务、一种法定的国家职务对待,这样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等各项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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