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产等特殊原因新生儿在家庭出生的,且由巡诊或驻地的医务人员出诊接生的,由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家庭出生的,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没有获得签发机构资格的,由出生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急产等原因在家庭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医务人员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并由新生儿脐带处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接生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署意见;
3.接生人员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
5.不能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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