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续打网游36小时死亡,网吧有责任吗?
时间:2023-06-07 22:40:46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经过】

徐某某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徐某。徐某于2015年3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网吧内进行上网,后在网吧内死亡。

二原告称,其子猝死时未接到网吧的电话,直至次日才接到派出所通知。原告认为其子上网至死亡均在该网吧内,该网吧在不具备任何网吧开设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无照经营,网吧不仅违反了24小时营业规定,且网吧应该有告知和救助的义务。原告认为网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1670438元。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徐某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责任。网吧方面不同意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失去孩子表示遗憾和理解。网吧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参与救治及时拨打120及110,没有延误徐某抢救时间,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积极救治、尽量挽救的责任。被告方认为,徐某自身患有疾病,死亡的症状可能是心脏病发作,在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显示徐某不排除疾病死亡。

双方在法庭上争论十分激烈,双方各执一词。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网吧上网的过程中猝死,经鉴定死亡原因不排除疾病死亡,原告徐某某在公安机关自述徐某十多年前曾患有心脏疾病。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达36小时不间断上网,致其身体过度疲劳,最终导致死亡。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自身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网吧通宵营业并不违反规定,但徐某连续上网36小时之久的情况下,网吧工作人员无任何一人对徐某上网时间过长进行人性化提醒,故网吧作为经营主体对徐某猝死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二原告主张网吧未尽到救助义务的意见,法院认为徐某猝死事发突然,在临近就坐的张某第一时间发现并已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情况下,网吧工作人员在旁等候120急救人员,并在急救人员到场抢救后报警,网吧已经对徐某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网吧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共计人民币96025.8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知识】

什么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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