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所以对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是因为行政诉讼特殊性决定的。如果对于任何行政案件均适用调解方式,政府将无视法律权威性,这对政府公信力会造成严重损害,也不利于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司法监督。
律师补充:
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机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在补偿案件中适用调解制度,使得诸如征收征用等法定补偿标准过低的争议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斟酌处理事务的权利。在行政机关处理诸如行政处罚等行政事务中,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类型案件势必会在行政调解案件中占有重要比重。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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