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和证据清单。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出书面申诉的,可以口头申诉,并在书记员记录的申诉书上签名确认。
(2)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2;2、身份证复印件;(三)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公民参加仲裁活动,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法律文书,提交证据,参加庭审,代理解决劳动争议。如果任命了代理人,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5)当事人是无劳动合同或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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