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着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厂,平时工人的流动也频繁。2013年,唐某来到王某厂里工作,王某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2013年10月,唐某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唐某下班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撞伤,住院两个多月。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唐某在2013年10月2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王某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王某需要支付其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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