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确能保障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或经济补偿,为企业分散用工风险。但该险种不能覆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所有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大致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用(如生活不能自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除了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外,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就很有必要。
目前最大限度上能与工伤保险补充的商业保险是雇主责任险。
说到这里,大家或许有疑问,团体意外险不也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吗?
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企业主购买的不是雇主责任险,而是团体意外险,因为同样的保额,团体意外险的保费相对便宜,员工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能赔偿。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买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到相关待遇。因为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评上残疾后拿到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在医疗期内工资等,都应该由社保基金和单位承担。职工最终能够拿到多少赔偿得看具体的伤残等级,这也和当地的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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