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变更的处理措施
时间:2023-07-06 16:34:54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只规定了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没有说明变更被告的操作方式。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告知原告撤诉,然后对适格的被告另行起诉。二、原告重新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通知变更后的被告应诉。三、原告告知法院,同意变更被告,然后法院作出裁定变更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为得看原告是否同意并申请撤诉,如果原告不同意也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仍然应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决;如果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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