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的时机。原则上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均可进行,特别是在证据交换或庭审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一目了然。此时适时调解,原、被告双方抵触情绪较小,容易促其和解。
(二)适用调解的案件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行政裁决案件,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不能忽视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证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在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调解时,要把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查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为调解打好基础。
(四)将调解确定为法定的结案方式。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笔录或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结案,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行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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