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期间有人申报权利后,如何救济失票人的权利
时间:2023-05-07 08:31:12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公示期间,有人申报权利后,如何依法救济失票人的权利,法院应当终止公示程序,作出裁定。申请人或者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判决后,债权人应当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

公示催告程序

I.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法定持票人,其他人不得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至于申请人对该文书拥有合法权利的原因,没有询问

②申请的汇票必须背书转让③只有在票据因盗窃、遗失、遗失等原因不归原合法持票人所有时,才能适用公示。至于被盗、丢失或丢失的票据是否有权利,这不是一个法律条件。如果无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可能会被他人设定对该票据的权利,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您也可以申请公告

④相关人员必须是未知的。如果对方明确,则均属于票据诉讼。例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是因为账单被涂改或伪造

⑤申请人必须是汇票的最后一位持有人,即汇票遗失前的持票人。如果转让是通过背书进行的,背书人不得申请转让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⑦必须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停止支付通知

为保证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接受申请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账单,直至公示程序结束。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暂停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告

因票据被盗、遗失,人民法院无人知道被盗、遗失的票据是否原属于申请人,或者是否有公民,对该法案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限、申报法院以及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权利丧失情况。公告除张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当在广泛发行的报纸上,或者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使大多数人有机会了解公告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v.申报权利

对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书面或者口头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法院报告。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无论是否有理由或者理由是什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因为此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或声明人可根据普通或简易程序提起汇票诉讼。在申报期间没有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文书无效。判决中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布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推定判决,因此很难保证其正确性。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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