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去年出工伤造成全身65%烧伤,工伤鉴定停工留薪期是12个月。期满后,因工伤未痊愈又接续停工留薪期6个月,到今年10月底到期。该员工自工伤后至今一直住院治疗,这期间已做一次植皮手术,但还需再做一次,因为查出有高血压病不能做手术,一直拖到现在。但现在治疗高血压病的医疗费工伤保险不给报销。该员工认为,高血压病是工伤引起的病,其治疗理应由公司负担。请问伤者提出的高血压病的治疗能否和工伤联系起来?如何处理?
解答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其覆盖范围呈现一种逐步扩大的态势。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伤引发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方面走在了前面,规定得很详细具体。如2005年12月,日本政府规定职工在工作单位受到性骚扰而引发的心理和身体疾病属于工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据此,必须要搞清楚该员工所患高血压是否是由工伤引发的。如果是,该员工所患的高血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该员工高血压病的治疗只能享受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公司认为该员工高血压病系工伤引发,因其高血压病的发现已超过30日,建议公司向该员工说明相关法规规定,由该员工及其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该疾病被认定为工伤,则该员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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