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是否有期限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如下: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有什么规定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哪些情形下属于留置权
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留置权行使需要以下条件: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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