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变卖期限
留置权变卖期限需要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有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留置权人行使此项权利还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正确性,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三、留置权怎么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参照以下方面:
1.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2.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2)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4.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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