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各种天灾;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尚未到来和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4.必须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二、承担了刑事责任是否还用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了刑事责任还用承担民事责任。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都应当继续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免除也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责任免于承担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
2、因正当防卫而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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