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时,业务员的涉案标准通常包含如下几个要点:首要的条件便是,该名业务员必须明确了解其所属公司或组织正在进行的,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活动,然而却仍然选择投身其中;
第二点,业务员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件后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比如通过推销产品、宣传服务等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协助了公众资金的吸收过程;
最后,如果业务员从这个过程中获得了不法收益,那么这也将成为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考虑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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