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内容是遗赠是否可以
1、代书遗嘱内容不可以是遗赠。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而且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1、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代书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3、虽然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代书遗嘱最好经公证或律师鉴证。
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较之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产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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