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必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
治疗结束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多3人可以进行评估
与能力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接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后,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第二十六条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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