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会按照配偶之间共同财产的原则对此阶段的财富进行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始终会优先关注妇女、儿童的切身权益,充分考虑到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的过失程度,以达到合理、公正的财产划分。
同时,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及购入的资产,将被视为共有的财物;
而在此期间各自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则有可能作为个人财产得到对待。
当然,如果存在为了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这些也将会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标准进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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