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特殊约定且不能明确证明购车款全部归属个体所有,那么应按照一般公共财产之原则进行处理。
尽管该车辆并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共同财产范畴,然而在各自所有权比例方面,仍然遵循着一人为半的法规。
在夫妻以合法配偶身份相处居住的关联期间内,由共同生产活动获取的各类债权或者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
若债权或债务只是纯粹私人的支配权,那么对方并不具备相关权利同时也不必承担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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