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
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经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询问,结合购房合同、凭证等原因文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除外。)
二、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不含姓名、坐落变更)
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仍需审核婚姻状况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不再审核婚姻状况,以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准。(武进区以及邹区镇、郑陆镇、奔牛镇的不动产登记分界时点为2004年5月1日。)
三、信息查询
夫妻一方可按查询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其他事项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2、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原登记日期在2004年5月1日(金坛区原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当事人申请办理非处分类登记,仍按原登记簿记载状况进行登记。
4、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溧阳市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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