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鞋的批发和零售,目前是按核定交税,但现在鞋子要进入大商场,商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这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领取发票,应按什么税率交税?若每月开具10万元(含税额),该交多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说明是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当然也很难说能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如果需要,贵公司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5]4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符合规定要求才能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则按规定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按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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